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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出轨男同事,持对方借条讨债被拒你也不看看啥内容

2021-01-26 20:00
来源:任我闲网络

保证是合同的一种体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在社会交往中各种承诺保证无处不在,但保证的前提是建立在公序良俗之上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保证是无效的,等于一句空话。当遇到这种保证时,你会相信吗?

 

在浙江省杭州市经开区某公司上班的刘小姐今年30多岁,于2012年5月和赵先生结为夫妻,一开始也是情意绵绵琴瑟和谐。不过相爱容易相处难,经过长时间的生活打磨,彼此的性格缺陷逐渐显现,时而发生摩擦。从2019年开始,赵先生经常借故出差不回家,刘小姐也逐渐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

刘小姐所在的公司年轻人比较多,其中有个20多岁的男孩子小林(化名)人帅嘴甜,在刘小姐跟前十分乖巧,经常对刘小姐嘘寒问暖,这让刘小姐的心里十分受用。一段时间之后,两人便以姐弟相称,关系十分亲密。虽然如此,刘小姐还是保持着最基本的理性,并没有越雷池一步。

随着时间的流逝,刘小姐和丈夫赵先生的隔阂日深,一次吵架之后,刘小姐找到小林诉苦,在小林的软语安慰之下,刘小姐情难自持,终于越过道德的边界,和小林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后刘小姐十分后悔,不过小林倒是很坦然,并保证自己不会破坏刘小姐的家庭,也不会向任何人提起此事。

 

 

但人类的感情真的是难以捉摸,有时候明明知道前面是个坑,却要义无反顾地踏上去。在和小林冷淡一段时间之后,难以抵抗青春诱惑的刘小姐再次约会了小林,经过这次之后,刘小姐彻底沦陷,和小林开始长期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

然而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刘小姐和小林在公司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引起了公司同事的注意,并化为流言蜚语传入了赵先生的耳朵,两人的不正当关系最终被赵先生识破,刘小姐和赵先生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刘小姐离婚后,转而找到小林,本以为能够和小林在一起生活,谁知道小林是个连自己都养不起的“月光族”,而且从2019年5月与刘小姐发生关系以来,更是以各种理由向刘小姐借款21400元用于本人挥霍。刘小姐所托非人,还丧失了美好的婚姻,真是欲哭无泪。

 

2020年6月,刘小姐觉得不能再和小林这样下去了,遂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小林偿还交往期间的借款21400元,但小林哪有钱还。不过小林虽然干啥啥不行,机灵劲却是第一名,在刘小姐要钱过程中,小林称自己可以先给刘小姐打个借条,日后慢慢再还。因为事已至此,刘小姐也只有同意。

借条内容是这样的:“因本人主动勾搭已婚妇女刘小姐导致女方家庭破裂,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对方现金拾万元整,作为精神损失费。另,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借刘小姐20000元整也一并偿还。自今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前共计补偿120000元整。”

但小林打了借条之后,一直没有还钱的意思,在刘小姐多次催促之下,小林索性对刘小姐进行回避。刘小姐刚刚离婚,而且2万多元对刘小姐这样的打工族来说也不是小数,左思右想之下,刘小姐一纸诉状将小林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小林出具的借条作为呈堂证供。

 

庭审质证环节,小林当庭承认借条确实是自己所写,但自己无力偿还,且借条上载明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因为当时为了摆脱刘小姐所载明,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不予认定。而刘小姐则认为,借条是双方达成一致后书写,自己并未逼迫,应当予以确认有效。

那么,小林这张借条有效吗?刘小姐是否能够要回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呢?这还需要法律依据来支撑才行。首先小林与刘小姐发生的21400元债务纠纷,刘小姐还提供了某宝、某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但这些转账记录均为表明转账用途,不过从小林陈述以及行为判断来说,应当认定为借款。

但还有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却让承办法官犯了难,小林手写借条上的前置条件十分明确,也阐明了为何出具这10万元借条的理由。这样的借条和缘由即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得打个问号。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只要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均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刘小姐作为有夫之妇,与小林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保持,已经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其与小林形成、维持和解除不正当关系,即便约定了赠与或补偿协议,刘小姐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时,不会予以支持。如果法院支持刘小姐诉求,则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据经开区法院2021年1月22日消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林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民事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为道德标准所否定,且被法律保护所拒绝。遂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刘小姐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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