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踩红线,坚决查处不手软!
今日广西桂林讯无证驾驶犹如“流动祸根”,可总有一些人明知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却依然抱着“偶尔一次无妨”的侥幸心理,开车出行不仅扰乱了公共交通的平稳秩序,还会因操作生疏引发交通事故。

案例一:
10月30日,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全州县朝京路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接警后,民警立即带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车牌号为桂C9***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罗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将罗某某带至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被合并处罚,面临罚款1300元+1500元、共计2800元的罚款,以及7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
11月10日09时许,民辅警在咸水镇咸水街附近开展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时,查获一辆无号牌“豪爵”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
经查发现,赵某某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三:
11月12日09时许,唐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庙头镇道口沿黄紫线往全州县庙头镇卫生院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庙头镇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查发现,唐某某于2025年6月份在全州县庙头镇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全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过一次,此次属于二次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
11月13日12时许,民警在石塘镇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五:
2025年11月30日16时许,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开展交通违法查处过程中,查获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蒋某某已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十三日拘留,并罚款300元。

1、无证驾驶,会被罚款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所驾驶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会拒赔,所有应承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人本人承担。即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最后也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3、无证驾驶,更容易构成交通肇事罪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重伤一人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有驾驶证造成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应的交通肇事逃逸罪也是一样。
无证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同时,由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会得到保险理赔,造成的损失将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警方提示:
“持证”上路是最基本的交通规范,也是对所有参与者的安全保障,无证驾驶缺乏专业培训,不具备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守安全防线 ,切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无证驾驶,敬畏法律,文明出行。(通讯员 赵姗)
责任编辑 田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