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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女子和61岁男亲戚偷情长达40年索要补偿款被砍死

2022-01-14 19:57
来源:今日广西

事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时年61岁男子张某,与女子小雪(化名)发生过男女关系,小雪向他索要补偿款,小雪说不给200元她就报警,为了不让小雪报警,张某便用柴刀将小雪砍死。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张某,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文盲,农民,住丘北县。张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12月21日10点左右,小雪在同村赵某家烤房旁,向张某索要头天晚上二人发生男女关系的补偿费200元,张某将身上装有的50元拿给小雪,小雪不要,并说若不给200元,便报警让警察来抓张某,后来张某返回家里做饭吃。

当日11点左右,张某为了不让小雪报警,饮酒后从家里厨房内,拿了一把砍柴刀到小雪家,用刀砍击小雪头部,导致小雪受伤后当场死亡,并逃离现场。12月29日,张某返回家中,通过家属联系公安机关后,在某某村家中向民警投案。

另查明,张某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小雪家属伙食费、棺材钱、烟钱、一头猪的钱,共计2万2千余元。

杨某诉称,要求追究张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张某赔偿他因为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小雪家人要求追究张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张某赔偿他们因为小雪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9万5千余元。

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小雪存在过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张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

张某的大儿媳说道,12月21日10点左右,她在门前菜地里,看见她父亲张某拿着一把柴刀,从家出来朝小雪家方向走去,她母亲到菜地叫她去把张某的刀抢回来。她追到小雪家门前时,看见小雪已经被张某持柴刀砍了,跪在地上,两只手扶地,抱着的小孩杨某也掉在地上,张某右手拿着柴刀,站在小雪左后侧。

她赶紧跑进去抢下张某的刀,后来张某朝小雪家房后的山上跑了。她回家将柴刀给了母亲,并将此事告诉了她母亲。她再次返回现场时,看见小雪被砍了耳朵背后的头部和颈部。张某平时喜欢喝酒,但不骂人吵架。她家和小雪家平时没有矛盾。

张某被捕后供述,他与小雪是亲戚,从21岁开始,二人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至今,每次发生男女关系后,他都会给小雪2元、5元,后来给的钱慢慢增加到50元、100元、200元。12月20日晚上,小雪看见他便向他招手,使眼色示意他去跟小雪发生男女关系,二人就到赵某家烤房背后,发生了一次男女关系,结束时,小雪说他没有钱可以先赊着,等第二天再拿给她,二人各自回家。

12月21日10点左右,小雪在赵某家烤房旁见到他,便索要头天晚上二人发生男女关系的补偿费200元,他将身上装有的50元拿给小雪,小雪不要,并说若不给200元,便报警让警察来抓他,二人吵了几句,后来他返回家。他吃完饭后,对妻子说她要是不起来吃饭,他就要去杀人了。

当日11点左右,他饮酒后从家里厨房内灶台旁,拿了一把砍柴刀前往小雪家,路上遇赵某问去哪里,他说要去杀人,赵某用手来拉他袖子没拉住。他到小雪家,看小雪领着两个孙子在堂屋内,手里抱着杨某。他问小雪报警没有,小雪说等着,便准备伸手去拿桌上的手机。

他为了不小雪报警,便持柴刀朝小雪的头部连砍两刀,想要杀死小雪,让小雪不能报警。在砍第二刀时,小雪用手来挡着。砍结束时,小雪跪在地上,他儿媳来到小雪家,就过来抢柴刀,后来他儿媳将他拉到小雪家房后时,将他手中的柴刀抢过去。

然后他就朝背后的山上逃跑。他先后走路逃跑了好几个村,晚上在山上睡觉。迫于压力,他在12月29日早上回家,并让妻子打电话给钱某,让钱某过来领他去投案自首。后来他在家一直等到民警前来。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因为经济纠纷与小雪产生矛盾,后来小雪报警,就持柴刀砍小雪头部,导致小雪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张某与小雪长期保持不正当有偿男女关系,案发当日,张某因为经济纠纷与小雪产生矛盾后,就持柴刀上门砍小雪,导致小雪死,张某处理纠纷的方式不当,导致此案发生,小雪并无过错。

张某通过家属报警后,在原地等候民警前来,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张某从轻处罚。张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小雪的家属,可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小雪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庭审查明,张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小雪家属因为安葬事宜产生的伙食费、棺材钱、烟钱及一头猪的钱,共计2万2千余元,已支付的部分应在判赔金额中相应扣除,张某还应赔偿小雪家属2万5千余元。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杨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赔偿小雪家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5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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