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公安查缴气枪2支铅弹306颗 涉案男子被立案侦查

来源:今日广西
2026-09-02 07:56
4915次阅读

    今日广西桂林讯不少人以为枪支、铅弹只要藏得隐蔽、不声张就能“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非法持枪涉嫌违法,侥幸藏匿终究难逃法律追责。 

mmexport1788306760598.jpg

    2026年8月25日,全州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在日常线索摸排工作中得到推送线索,居住在全州县凤凰镇的唐某佳家中藏有枪支。

    为严防风险扩散,彻底清除隐患,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民警开展核查工作,迅速锁定嫌疑人身份及藏匿地点。

    排查过程中,民警在唐某佳居住的老房子杂物房内发现疑似气枪2支、疑似铅弹306颗、疑似铅弹头模型3套、气枪打气机1台。

    经询问得知,唐某佳因个人爱好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成品气枪、铅弹及配件供自己消遣娱乐。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佳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mmexport1788306763813.jpg

法条链接

    什么是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什么是“非法持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非法持枪有什么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新修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警方温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存有侥幸心理来以身试法,但凡私自进行组装、制造枪支,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都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最终等待你的只会是喜提“银手铐”一副,“铁窗泪”两行。(通讯员 赵姗)

 

 

责任编辑 田 雨

联系我们

热线:13377111831

todaygx@163.com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33967号

今日广西网所提供的文章、图片等内容为本网原创、作者来稿、网友分享或互联网整理而来,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 todaygx@163.com,我们将在当日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26 TodayGX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