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面版 本站服务 客服中心 网站地图 中文/繁體

碳信用与国际化|清华大学与德国智库联合发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研究报告(附《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宪法与章程》简介)

2021-06-27 16:39
来源:今日广西

2021年6月,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3E研究所)与德国智库adelphi联合完成了题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与中国:政策设计、潜在应对措施及可能影响》(The EU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andChina: unpacking options on policy design, potential responses, and possibleimpacts)的研究报告。该研究得到了德国环境部支持的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实施的“中德合作:碳交易、碳市场机制和减缓工业相关氧化亚氮排放项目”的支持。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将向欧洲议会提交“设立碳边界调节机制”(CBAM)的立法草案。

欧盟宣布提升2030年的减排力度,并确定了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在此背景下,欧盟在《绿色新政》中提出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作为其旗舰气候政策—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关键补充政策措施之一,以避免碳泄漏、保护其相关产业的竞争力、推动其“2050气候中和”目标和《巴黎协定》目标的实现。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21年7月公布欧盟CBAM的立法草案并正式启动立法进程,这一过程涉及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之间的复杂谈判,欧盟CBAM的具体设计和实施时间仍存在变数。

中国已成为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其对欧盟CBAM的态度和潜在应对措施等将深刻影响欧盟CBAM的设计形式与实施效果。同时,中国于去年九月宣布了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并据此积极推进国内的低碳发展。

目前关于欧盟CBAM的一般性分析较多,但需要一个更加全面、系统和深入的框架来分析和理解欧盟CBAM及其潜在影响和欧盟贸易伙伴的可能应对措施。本报告致力于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报告首先分析了CBAM的多个关键设计要素,综合法律风险、政治可行性、环境有效性等因素识别了欧盟CBAM的可能设计方式,梳理了欧盟内部及中国主要利益相关方的主要意见,继而综述了中国的碳减排、能源、产业、贸易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欧盟CBAM对中国的可能影响及中国可采取的潜在应对措施,最后为中欧双方的政策制定者提出了政策建议。

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1)欧盟CBAM可能以“名义碳市场”的形式实施,初期仅覆盖进口贸易流,且仅覆盖少数部门(如钢铁、铝、水泥、化肥等部门)的直接排放和电力间接排放。在计算进口产品含碳量时,欧盟可能基于欧盟生产者的排放强度(如欧盟的行业平均排放或者最好/最差排放者的平均水平)或全球的行业平均碳强度为产品设置基准值,同时综合考虑外国生产者已承担的碳成本,并根据欧盟可能继续存在的其他竞争力保护措施(如免费配额分配、间接成本补偿等)调整含碳量的计算公式。(2)中国对欧出口贸易强度较高的部门是机电、纺织、金属制品等,初期被欧盟CBAM覆盖的可能性不大。在钢铁、水泥、铝等可能被首批纳入的行业中,水泥的贸易强度较低,而钢铁、铝的对欧出口较多。(3)中国钢铁、铝等的生产碳强度显著高于欧盟,一旦欧盟开始实施CBAM,将直接冲击中国这些产品的对欧贸易,而不同CBAM设计的影响将存在巨大差异。(4)为减轻欧盟CBAM对贸易和经济的不利影响,理论上说,中国在短期内可以采取出口调节、资源重组等应对措施,但这些措施可能面临WTO的法律风险,且不利于中国的低碳转型和发展;中长期来看,为兼顾国内减排目标,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尽快扩大全国碳市场的覆盖范围、探讨中欧碳市场的连接、补充实施碳税、促进低碳技术投资等。

报告提出了如下建议:

(1)在CBAM设计方面,欧盟应逐步取消对CBAM覆盖部门的免费配额分配及间接成本补偿,以增强该政策的合法性,改善其环境效果,并提高其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在设立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基准值的同时,应允许外国生产商通过合理的方式证明其排放低于基准值,以激励减排、提高政策公平性并最大化政策的碳减排效益;将相当部分的CBAM收入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和碳排放监测/核查努力,以加强政策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充分考虑产品出口商已经支付的碳价,包括隐性的碳价和区域层面的碳价。(2)在CBAM的推进与落实方面,欧盟应采取渐进和阶段性步骤。应该适当推迟该政策的实施时间,以便加强与贸易伙伴的对话,为贸易伙伴适应该政策预留更多的时间,包括在国内采取相关的措施,如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少数数据基础较好的部门开始推行,未来逐步扩大CBAM的覆盖范围并确保其设计的公开、透明。(3)中国应将钢铁、水泥等欧盟CBAM可能覆盖的部门尽快纳入全国碳市场,并确保碳价维持在较高水平;未来可根据欧盟CBAM覆盖范围的变化对国内碳定价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并可以考虑在相关部门与欧盟碳市场进行连接尝试。

(4)中欧应就碳减排政策等加强对话,提高欧盟对中国减排政策的认可度、减少欧盟CBAM对中国的不利影响。中国应进一步加强相关行业的技术能力,包括完善碳排放核算指南、建立可靠的监测报告及核查制度、设立与国际标准一致的碳信息披露制度等,为应对欧盟CBAM做好充足准备。

报告的英文版全文可以从如下网址获取:

https://www.adelphi.de/en/publication/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and-china

来源: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THU

 

碳排放也要交税

 

   ”碳边界调节机制“这个名字成功避开了“碳关税”中“税”字所带来的歧义和负面联想,但它的本质还是对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加征碳税,以弥补进口欧盟产品和欧盟产品在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上的差价。

 

    欧盟推出CBAM的理由是防止碳输出国将碳排放成本通过对商品的输出转嫁至欧盟。原因是由于欧盟执行严格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会导致欧盟企业转移到减排政策更宽松的国家,或导致承担较低排放成本的进口产品冲击欧盟的产业市场。此前的2021年3月10号,欧洲议会已通过了设立CBAM的原则性决议。

 

 

    据欧洲媒体的报道,7月14日将提交的CBAM法案的适用范围比3月份的范围有所缩减,第一阶段将限于进口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根据欧洲媒体所披露的法案,此次受影响的不仅是中国,虽然它是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针对进口产品中所含的每一吨碳排放,进口商都必须向CBAM行政机关购买一张CBAM电子凭证。CBAM行政机关将计算每周欧盟拍卖排放额度的平均结算价格,并在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该价格即作为下一周出售的CBAM电子凭证的价格。

 

排放量是“税基”,计算公式如下

排放量 = 质量 × 排放强度

 

    排放量的计算应基于进口产品的实际排放强度,但如果申报的实际排放强度无法被核实,则套用默认的排放强度,但默认排放强度具有惩罚性。

 

“净零”排放

 

    根据欧盟对“碳价”的定义,它只承认以碳税或排放额度形式存在的、可量化的碳价。所以欧盟之外国家的其他政策措施,也会使这些国家的企业承担隐形排放成本,但欧盟并不承认这种难以量化的碳价。

 

    2021年6月5日,英国政府内阁办公室出台了一项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新政策规定,符合要求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应强制要求大型公共项目的供应商提供碳减排计划,供应商在碳减排计划中必须做出不迟于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承诺。供应商若未能满足新的采购要求,将被排除在大型公共项目的投标之外。

 

“净零”排放: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量 = 从大气中移除的温室气体量


 

对于国家而言:

    国家“净零”排放目标要求大幅减少碳排放,对于难以减排的剩余排放量,可以使用经过认证的温室气体移除量进行补偿。国家排放量核算基于各国的领土,每个国家仅核算其地理边界以内的活动直接产生的排放。这避免了排放量重复核算,并且与国家可用的减排手段密切相关。

 

对于企业而言
 

    企业实现“净零”排放,需要达到两个条件,第一,根据全球温升不超过1.5°C或在有限范围内超过这一限值的减排路径,进行全价值链范围的减排。第二,对于难以减排的剩余排放量,通过永久去除空气中同等数量的二氧化碳来抵消其影响。

 

欧洲与碳排放

 

 ·欧洲是世界上受海平面上升等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之一,虽然英国已经脱欧但英国在地理上仍是欧洲一员,所以一直对气候治理保持积极态度,同时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也是第一个设定“碳中和”目标的主要经济体。早在2006年,英国就发表了一篇关于气候变化经济学的全球评论,从经济学角度论述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 

 

    2008年,英国正式出台《气候变化法》,该法案连同《能源法》《规划法》等共同构成了英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政策基础,到205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1990-2020年,英国已减少了约50%的碳排量)

 

    2018年,英国商务能源与产业战略部制定了温室气体报告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大型非上市公司和大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自行申报其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量。
 

范围一: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二:指组织所消耗外购电力、蒸汽或热力等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此次设定“净零”排放的供应商政策正是英国气候治理事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积极实践。新的采购规定适用于英国所有的中央政府部门、执行机构及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政策规定当公共项目的合同金额每年超过500万英镑时,采购部门就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碳减排计划。对于连续多年的采购合同,英国内阁办公室特别强调计算的是年均费用,而无论任意一年内的实际费用是否达到500万英镑。

 

附:中关村中联企业金融投资创新促进会合作伙伴《国际组织世界绿色气候机构宪法与章程》简介
 

有关国际碳汇信用合作与讨论,2021年7月3日前可加入国际碳汇信用交易平台建设群。

 

 

 

2021年7月3日后,可加中关村中联企业金融投资创新促进会微信并注明:国际碳汇信用群

 

参考文献:

1.  《欧盟碳关税法案(流出稿)要点解读——对中国钢铝行业冲击最大》,经济观察报

2. 《英国政府:承诺“净零”排放,才能成为大型公共项目的供应商》,张 宇,微信公众号ESG亚洲报告

3. https://www.carbontrust.com/zh/womendeyewu/jinglingpaifang

1 0

新闻热图

最新文章

每周热点


|友情链接
中国食品安全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健委 海外网人文频道 中新网 中纪委 人民网 凤凰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 广西新闻网 广西百城网 听闻广西 中国评论网

中国广西联络电话 : 13977139777 电邮: gxtoday0771@163.com 网站制作: 广西柒贰壹度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众安(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用码:9110107599685113D 京ICP备2002846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5847号

第三方公司可能在今日广西网站宣傅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不过您跟第三方公司的任何交易与今日广西网站无关,今日广西网将不会对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