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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嫂子玩“情侣游戏” 矛盾激化后痛下杀手

2021-02-19 11:12
来源:今日广西

导语:感情的变质往往为纠纷埋下祸根,如何处理感情,如何解决感情中的矛盾不仅考验人的情商,更体现一个人的底线问题。

 

余某2017年来到上海创业打拼,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陈某,两人见面后发生关系。随后,陈某告诉余某自己已婚并且有两个孩子,听到这些后,余某很是沮丧。

陈某想为此道歉,于是邀请余某到自己家中做客。余某来到陈某的家后发现其丈夫是一个憨厚老实的人,很快两人称兄道弟,渐渐的双方的关系越来越好,余某便向陈某夫妇提出搬过来和自己一起住的想法,理由是可以一起分摊房费。经过一番讨论,陈某和丈夫搬到了余某的家中。而这个过程中,陈某的丈夫并没有发现两人的异样,甚至邀请余某一起到老家过年。

然而事情因为借钱发生使得陈某和余某的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陈某想在老家买一套房子,但是存款有限,于是她想通过与余某借钱来实现。趁着丈夫出差,陈某向余某提出借钱20万元买房子的想法,但是余某一口拒绝了。于是,陈某以没有拿到钱就将二人的事情公之于众作为威胁,但是即使如此,余某依然没有松口。

但是此时余某的心中产生了一个想法,“这个女人会毁了我,一定不能让她毁了我。”于是,当两人一同进屋休息时,余某将一件T恤撕成布条接成一条1米多长的绳子,将陈某绑在床头,紧紧地勒住了陈某的脖子:“这钱你还想要吗?你再问我要一分钱,信不信我勒死你?”陈某只觉得余朋在吓唬她,还是用“一分不能少”的刺激他。怒火中烧的余某丧失了理智,他使足力气收紧绳子将陈某勒死。

余某慌了,便决定一不做二不休,找到陈某的手机利用尚有余温的手,指纹解锁,通过微信先后给自己转账7万元。并将陈某的手机调至静音模式,塞在床垫下,将房间门反锁,扬长而去。

那么,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首先,犯罪嫌疑人余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余某采用1米多的绳子将陈某绑在床头,并且紧紧勒住陈某的脖子,最终造成了陈某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杀害陈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主客观具有一致性,所以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余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在本案中,余某将陈某杀害后通过解锁陈某手机后,将其7万元转账到自己的账户,该行为在学界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此时陈某已经死亡,对财物不再占有,余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此时陈某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其对于财物仍然占有,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在实践中,往往要结合死者死亡的时间等综合条件,在本案中,余某杀害陈某后没过多久,利用陈某余温的手对手机进行指纹解锁,将其微信上的7万元转给自己,笔者认为此时死者对于财物仍然占有,余某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通过本案,笔者想提醒大家对待感情希望多一份理性,面对金钱多一份理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得以解决,逾越法律是行不通的。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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