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亚麻地产嚣张的背后是有关部门的纵容和庇护!
我叫王冬菊,哈尔滨市香坊区东方大局文化艺术学校的创始人,校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94号万象上东,该地产是由哈尔滨亚麻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麻地产)开发建设。2014年12月28日,我从亚麻地产购买两套房屋——S5栋2层S5-01号和第S5-1层S5-02号。目前因为这两套房子存在严重的问题,致使我和所有业主遭受巨大风险,主要包括三个大方面:一商业区的消防通道被占用,致使我房屋严重受损,损失巨大。二、地下安全通道修建到我的房屋内,严重占用我的面积,并给我们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三是公摊面积太大,有悖常理,严重缩小我们的使用面积,侵吞我们的私有财产。
具体如下:
一、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房屋结构
当时购买的是期房,我们看不到现场的情况,因此,我们购买的依据是开发商提供的沙盘和由规划局审批的设计图纸。在沙盘和小区设计图上,该两户房屋均有逃生门,S5-01号逃生门在西侧,S5-02的逃生门在房屋南侧。两商服用房的南侧是东西贯通宽6.26米的地面上商业街消防通道,也是方便顾客出行和每个商户有突发事件逃生的人行通道。该通道的南侧,是两条通往地下停车场的通道,一条通道是小区居民使用,另一条是商业区业主使用,这两个地下停车场通道仅一个铁栅栏分开,目前这两个车库二层内部是相通,一层仅一墙之隔,严格意义上,这两个停车场是一个停车场,只是靠近南边属于亚麻地产开发的小区,北侧的这个属于亚麻地产开发的商业区万象上东,当时,我们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卖商铺送地下停车场和停车位。
客观地说,理论上分为两个车库也有其合理之处,防止了商业区停车和小区居民停车发生争执。但是,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内部是通的,并没有实际分开。当然,对于他们这样安排,我不做任何评价。但问题就出在地下停车场通道这个问题上,见下图,原沙盘示意图。


无论是沙盘图还是当时的设计图纸,都十分明确的标注了车库通道距离我们的房子外墙有6.26米的宽度,而这个通道既是业主的逃生通道,也是商业区的消防通道,更是顾客出行通道,这一点毫无疑问。
但是,等我们拿到房子后发现,这6.26米的宽度的消防通道不仅没有了,而且,通往地下的停车厂的通道雨棚居然搭建在我商铺的墙里,致使墙体受损严重,比正常的墙体窄了60公分。
下图为现在的停车场通道实际情况。

从购房时的沙盘和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来看,差别很大。一、6.26米的消防通道没有了;二、通道的雨棚的钢结构直接镶嵌在墙体内部;三、位于房屋的逃生门成为“死门”,根本打不开。
请注意看,这两个地下停车场通道的雨棚是中间高,两边低,大量的雨水向北边流淌,直接进入我们的房屋根基,致使屋内渗水严重,地面装修的瓷砖破损,墙体被侵泡;地下停车场通道的雨棚过近几乎贴到我的商服窗户上,严重影响学校学生上课的采光(此小区的用电1.35元一度电 ,国家正常商业用电0.75元一度电,从入户至今都是这个价,国家的电也可以赚差价吗?);车通道过近,上下出入车的行驶时刻威胁着室内学生的人身安全,车的行驶声音和鸣笛影响学生的正常听课;另外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雨棚的钢结构打入我们的墙体60公分,导致外墙保温受损严重!


我要强调的是:这里是黑龙江省会哈尔滨,每年冬天都有全国最著名的冰雕节,零下20度是常有的事,因此,靠近房屋南侧的水管和暖气管道每年都要冻爆,为了保暖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但是效果一直不好,毕竟冬天的哈尔滨确实太冷了,屋内水管被冻爆,学生无法上课,且每年如此。
水管冻爆之后,物业还以各种理由让我们自己年年掏钱做防冻保护维修,说是我们给弄冻爆的,损失由我们承担。2016年收房到手没入户就冻爆,说我去开窗造成。2017年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物业说我改地热造成的。2018年我恢复原供热装置又被冻爆。2019年让我自出资金加部分保暖门斗和热风幕。2020年疫情期间管道冻坏,让我自己买保温材料自保,不料物业城管阻止加保温层,结果又冻坏至今,学校没水不能排污,孩子无法上课。
他们无耻至极!我们无奈之极!
我们南侧的这个消防通道是整个商业区的环路的终点,目前,这个消防通道被地下停车场占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进出,业主无法逃避,通过图片就可以看到,雨棚的东侧就是整个商业区的主要通道。
请问,谁能对业主的生命和财产负责?是应急局还是区政府?全国这样的事情还少吗?难道只有发生火灾,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受无法估量的损失,有关领导被追责,被撤职,被坐牢才会引以为戒吗?血的教训为什么不能吸取呢?
二、应急通道通我家,物业撬门如回家
上面咱们说了地上消防通道被占,下面说更为奇葩地下逃生通道居然修到我们的房屋内!

您看到这个图片是商业区地下位于我们商铺内的一个逃生通道,通过这个通道可以直接进入地下区域。这就很奇葩了,为什么要把商业区的地下逃生通道直接通往我们的商铺里面?物业的回答说“这是公共区域!”
既然是公共区域,为什么不建在公共区域而要建在我们的商铺里面?如果商铺锁门,他们怎么逃生?如果逃生不成造成死亡,是不是我们还要承担“看守失职”的责任?
如此低级的错误,不太可能是设计院的错误,那么极有可能是亚麻地产违规建设,既然是违规建设,怎么验收通过的呢?
更可恶的是,物业还真的认为就是“公共区域”,他们经常撬开我们通往地下的逃生门,直接进入我们的房内偷东西,并理直气壮的说我们占用了公共区域。这样的事情,我真不记得有多少次了!所以,这个逃生通道至今都还空着。另外这个消防通道我通过法律审判归我使用,我在2017-2018年给消防和物业备案过。物业换领导就找我麻烦而消防从来没有找我麻烦。
问题来了:深入地下的逃生通道到底是谁的?如果是开发商的,为什么建到我的屋内?如果是我们的,请开发商和物业封闭通道,如果认为我们占便宜了,您可以用混泥土浇灌填实,对此我们没有争议;如果物业说是他们的,那是不要脸的!物业是干什么的?自己心里有个数!别老打着消防检查的名义随便潜入我学校。
现在学校和我个人的各种票据丢失,找不到物业票据就说我以前没有交物业费,让我补上,不补就不允许我的车进入地下商业车位列入黑车,造成我的两年来的不便和违停罚款,现在我们的公共车位被开发以每年9000元一个车位给出租出去,侵占我商业用户的权益,万象上东和信行物业还配合开发以各种理由拒绝我车入地下商业车位知道今天。
我们业主花钱卖的是物业服务,是服务懂吗?不是骑在我们头上的大爷!
三、公摊太多,不合常理
此外,开发单位还存在公摊面积分配不合理问题。其实我是2014年购买的房屋,开发单位于2015年10月委托测量单位黑龙江金海测量有限公司,对S5号房屋整体面积进行了测算,不知道其测算的目的是什么。通过《房屋面积分户明细表(销售部分)》发现,S5-11号其中一户建筑面积为333.34平方米的商服用房,套内面积为315.09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为18.25平方米;而我家S5-01的建筑面积为143.72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28.44,分摊共用建筑面积达15.28平方米,这是合理公摊吗?

根据上表可以清晰看到,房屋销售总面积为2111.21平米,合计公摊面积为100.84平米,公摊面积率约为4.7%,按照这个比率算,我们的房子(S5-01)公摊面积约为6.8平米,而实际的公摊面积为15.28平米,超出了8.4平米。
当然,开发商也会说,公摊面积是不等的,底商要比楼上建筑面积公摊的多。
请问什么是公摊面积?
所谓公摊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4)分摊是根据总面积与公共面积的比率平均分摊,具体分摊比例根据规划局规划的标准制定。
由此可见,所谓的公摊面积,实际上房屋面积乘上分摊的比例,其结果就是分摊实际面积,这是法定分摊的方法。
而从上表却看不到法定的影子,例如S5-3其中的一套是建筑面积为56.85平米,公摊只有1.89平米,公摊率为3.4%;S5-11的一套建筑面积为333.34平米,公摊18.25平米,公摊率为5.4%;而我们建筑面积为143.72平米,公摊15.28平米,公摊率为10.6%,远远高出同一栋房子的其他业主的公摊比率,超出应该公摊的8.4平米。另外这块的所谓公摊面积是我花全价买的上面提到的室内挖的两条消防通道,是通道也好是公摊也好,是我出的钱购买的面积图总应该在我购房合同的面积附图上体现和总购房面积相符还有住建局和房产局备案相符, 结果没有,弄得我至今房产证没有办下来。
请问,亚麻地产你们为什么这样?为什么这么嚣张?
在此情况下,我多次找开发单位进行交涉,开发单位负责人声称建设这个地下停车场的通道是“合理”的,地下逃生通道直接通到我们的屋内也是合理的;公摊也是合理的;偷我们的东西说是我们占用通道了;看着他们一脸无赖的样子,我只好寻求司法解决。
然而,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并不认为这个防雨棚是违建,2017年11月14日,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文号002)中称:“经查,该小区审批图有此‘车库通道’,并于2015年组织规划核实验收。”
也就是说,只要是验收通过就是合格的!他把违建的责任推给了住建局的验收单位!
另外,我申请黑龙江远大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地下停车场的雨棚对我房屋造成的损害做出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冬菊屋内南侧渗水、漏水与该房屋的南侧地下车位防雨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这些鉴定意见,以“如果防水做得到位,房屋就不会漏水”等大量假设性、推测性认定,对鉴定结论和诉讼请求进行偷换概念,不但推翻了法院自身委托的专业性鉴定意见,也明显违背科学常理和案件事实情况。同时,开发单位也枉顾事实,以“审批图纸”为依据,以“防水不到位”为借口,完全忽略因擅自更改原图纸设计而造成的后果,把问题全部推卸到我们身上。
不服!
我上述,2018年12月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似是而非的民事判决([2018]黑01民终7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系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的职权,并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王冬菊认为案涉(防)雨棚属违法建设,王冬菊应寻求行政解决途径,由相关部门依照前述法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兼顾王冬菊和小区广大业主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亚麻地产开发的商业区存在的主要三个问题:一是亚麻地产擅自改变图纸和审批,扩大地下停车场通道雨棚的面积,占用消防通道;二是违法改变图纸将地下逃生通道直接通道我的屋内;三是公摊面积过于随意缺少法律依据。
其实这三点就是亚麻地产逐利行为,为了逐利,不择手段!
客观的说,作为亚麻地产这样逐利企业,丧失良知是可以理解的,毕占据消防通道可以扩大销售面积;将地下逃生通道直接建到我的屋内可以节约“公摊面积”;提高我的公摊面积可以增加收入,总之来说只要赚钱,谁管我们谁死谁活,何来的“王法天理”?
但是,作为公共的第三方政府机构,如此不负责任,居然说验收合格就是合法,那么如果在违法之下的验收,还合法吗?占用消防通道这是明白的事怎么就合法了呢?公摊面积应该事“公摊”为什么变成“随意公摊”呢?
难道说作为政府机构都不知道这种最低法律底线?肯定不是!
业主商铺面前的广告牌大小都能知道是否合规,何况亚麻地产这种严重的违规呢?并且,6年来,我一直努力呐喊和投诉,证据千真万确,有关部门却推三阻四,冷若冰霜!
如此冰冷的态度,要比哈尔滨的冬天还要寒冷!6年来,给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多万元,至今房屋不能用。我看不见哈尔滨司法公正的影子,看不到公正与公平的期望。
这就是哈尔滨!
其实,造成今天这个局面,不仅仅是亚麻地产的嚣张,更为关键的是其背后有关政府部门纵容和庇护!
但,一旦发生火灾,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的时候,那些包庇和纵容亚麻地产的官僚受到牵连,面临撤职和牢狱之灾时,他们才会知道“业主不可欺,法律不可违”的真正含义。
对于那些渎职领导者来说,所谓血的教训,看来是只有自己的血才称的上教训,别人的血那是笑料!
以上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另外还有很多涉及到我个人人身自由和攻击,我就不一一在列举了。望上级领导能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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